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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保證、付款與追索權
1.保證
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jù)債務履行的票據(jù)行為(附屬票據(jù)行為)。
1)保證的成立
①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保證的效力: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有效、條件無效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商業(yè)匯票):到期日起10日
②見票即付(銀行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3.追索權
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fā)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1)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程序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未按前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本金+利息+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再追索的金額:本金+利息+費用
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等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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