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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分享:票據權利的取得

2013/06/1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基本規(guī)定

  (1)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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