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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勞動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5 17:14:19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仲裁

基本規(guī)定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非一裁終局)
勞動仲裁不收費
參加人 當事人 (1)勞務派遣(2)承包(3)單位駕鶴西游⑷集體合同
當事人代表 勞動者一方“10人以上推舉“35代表
代理人 無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為其指定
第三人 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管轄權 地域管轄權 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
兩地申請 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注意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但有地域管轄問題
【注意2】兩地申請指爭議雙方分別向有管轄權的兩地申請,區(qū)分立案在先原則
 
申請
時效
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方式 書面、口頭均可(與經濟仲裁區(qū)分)
開庭 開庭并公開、執(zhí)行仲裁庭制、適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與調解
裁決 終局裁決
涉及錢且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合同必備條款爭議
【注意】終局裁決非一裁終局原則,對終局裁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只是生效時間不同)
 
生效
終局裁決:作出之日起
非終局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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