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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科目的知識點比較雜比較碎,考前突擊是無法備考的,所以考生要在平時堅持學習,時常復習時常回顧并進行總結。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大家總結了《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的相關內容,快來學習吧!
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3. 可書面也可口頭申請。
4.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5.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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