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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9 000×10%=5 900元
B、1×60 000×10%=6 000元
C、1×62 000×10%=6 200元
D、1×35 000×10%=3 500元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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