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規(guī)定,現(xiàn)將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