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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參與主體
在基金市場上,存在許多不同的參與主體。依據所承擔的職責與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分為基金當事人、基金市場服務機構、基金監(jiān)管機構和自律組織三大類。
基金當事人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簡稱基金當事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guī)定,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基金合同約定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托管人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鹜泄苋说穆氊熤饕w現(xiàn)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jiān)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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