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yè)是否要留存員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jù)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犊鄢畔⒈怼窇斠皇絻煞荩{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zhèn)洳?rdquo;。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zhèn)洳橘Y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員工是通過直接向扣繳單位報送紙質或電子模板《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單位和員工雙方簽字后留存?zhèn)洳?。員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單位既不需要查看,也無須留存?zhèn)洳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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