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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消費稅應該在哪個環(huán)節(jié)繳納?
答:
1、一般規(guī)定
納稅人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zhuǎn)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所稱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chǎn)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環(huán)節(jié)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jīng)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環(huán)節(jié)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依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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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上述單位,包括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是指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nèi)。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xù)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征稅范圍
消費稅征稅范圍依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涂料。《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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