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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印花稅法,申報表填寫有變化嗎?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應該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大家快來學習下吧~
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印花稅法,申報表填寫變化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9號)的規(guī)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huán)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同時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納稅人使用新的《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應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需要后續(xù)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納稅人應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
階段1: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shù)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jù)以結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需要后續(xù)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納稅人應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書立情況。
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0元×0.3‰=0元(不考慮“六稅兩費”減免)。
因計稅金額為0,無需申報納稅,所以不用申報《財產行為稅申報表》。
階段2:納稅人丙2022年11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2023年1月申報期內,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如下:
填寫《財產行為稅申報表》如下: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元×0.3‰=300元(不考慮“六稅兩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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