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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單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結算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回答】
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八、關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資金的會計科目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單位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取得相關收入的,對于尚未轉入銀行存款的支付寶、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的余額,應當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實務材料】
甲事業(yè)單位在物業(yè)部門開通了支付寶、微信結算方式,2021年8月分別與支付寶、微信平臺簽訂協(xié)議,自8月15日起可通過支付寶、微信收取相關收入,協(xié)議約定收款次日平臺將前日款項全額劃轉至甲單位在工商銀行開設的實有資金賬戶。8月15日,物業(yè)部門當天實現(xiàn)收入1000元,其中:支付寶收款800元、微信收款200元。8月16日,以上款項均轉入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為簡化處理,本材料不考慮增值稅因素。
【實務分析】
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相關科目規(guī)定,甲單位取得相關收入時,財務會計應借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預算會計應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相關預算收入科目。
【賬務處理】
甲事業(yè)單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款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 2021年8月15日,取得收入時:
財務會計: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800
——微信 200
貸:事業(yè)收入 1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000
貸:事業(yè)預算收入 1000
2、2021年8月16日,實有資金賬戶收款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工商銀行 1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 800
——微信 200
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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