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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2年新成立并享受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今年第一次進行匯繳,請問加計抵減額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嗎?沒有上年度銷售額,怎么確定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呢?一起來看看吧~
加計抵減額是否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jù)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guī)定,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chǎn)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業(yè)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應當把實際抵減額并入企業(yè)的利潤總額,進行納稅申報。2022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jīng)快要接近尾聲,匯繳時千萬別忘了哦~
新辦企業(yè)如何確定銷售額占比?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
案例1
假設某納稅人2022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
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3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案例2
假設某納稅人2022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
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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