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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職”等相關政策規(guī)定
一、對于退休人員取得的退休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 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 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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