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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稅務機關處理措施

來源: 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編輯:那個人 2024/07/12 09:46: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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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回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的規(guī)定處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停止退稅期間發(fā)生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guī)定:“十三、違章處理

……

(六)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guī)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規(guī)定:“一、增值稅納稅人發(fā)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以下簡稱增值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以下統(tǒng)稱貨物勞務服務)執(zhí)行以下政策:

……

(二)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發(fā)生增值稅違法行為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按查處騙稅的規(guī)定處理)。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在本通知生效后發(fā)生2次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起始時間為停止出口退稅權期滿后的次日。

……

(四)本通知所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行為之一的,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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