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和收款,孰先孰后?
財務部門一般都會告訴銷售人員,先要把銷售款收回來,財務才能把發(fā)票開出去。等到銷售人員跑過去和客戶談合同時,客戶的財務部可能要求,先把發(fā)票開過來,才能把款付過去。交易雙方各念各的經,難免會頂上。這樣的情景在會計工作中屢見不鮮。
開票與收款孰先孰后,如果讓買賣雙方公平理論,雙方站的立場不同,一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都會爭取到對己方更有利的條件。好比博弈,最后的結果還是要取決于哪方在業(yè)務合作中更強勢。
從公平與法理的角度看,究竟應該先收款還是應先開票,請看下面的分析。
(一)銷售方:先開發(fā)票面臨稅收風險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開票、收款、確認收入的時間最好統(tǒng)一起來,最次也要力求做到開票與確認收入統(tǒng)一。站在銷售方這邊,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稅務以票控稅,增值稅納稅義務就產生了,開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稅交出去。此時款又沒有收回來,這樣一來,銷售方貨款還沒有收到,反倒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無異于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如果購買方賴賬不還,銷售方不僅款收不回來,等于還要給稅務倒貼一筆稅款。
從稅負角度看,我認為先收款后開票更合理。
站在購買方角度,當銷售方已把貨物移交給購買方后,購買方先把款付給銷售方,最后銷售方拒開發(fā)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購買方付款后發(fā)現貨物有問題,然后跟銷售方爭議,并提出退貨。不是這類極端情況,一般不會出現銷售方拒開發(fā)票的情形。
從發(fā)生爭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開票后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站在法理上,發(fā)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視為收款憑據。某法院的一個判例很有代表性,雙方因貨款問題對簿公堂,銷售方說購買方一直未付款,購買方說已經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銷售方開具的發(fā)票作為證明。最后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呢?法律講究誰主張誰舉證,因為銷售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則發(fā)票被視為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列舉這個案例,是想提請會計人員注意,開發(fā)票要有意識地避免債務糾紛。
如果客戶還沒有付款,強烈要求先開票,該怎么辦?客戶是上帝,客戶強勢,銷售方一般會讓步。這時需要會計人員在開票問題上要做好預案,防范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簽定合同時約定清楚先開票后付款。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這樣約定,在把發(fā)票提供給客戶時,需要做幾個伏筆:
一、讓客戶開具一張收條,證明收到了發(fā)票,但款項尚未支付;
二、在發(fā)票的背面?zhèn)渥?,款項尚未支付?/p>
綜上所述,開票與收款的博弈,企業(yè)應盡可能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盡可能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清楚收款與開票的先后,避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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