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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其他費用扣除規(guī)定
?。ㄒ唬﹤€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的扣除
1.基本規(guī)定——限額扣除法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yè)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列舉項目——全額扣除法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
?。?)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向汶川地震災區(qū)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例題·單選題】張某取得一次提供勞務的報酬所得3000元,其通過民政局向某災區(qū)全部捐贈,因此,張某( )。
A.可以在稅前扣除3000元的捐贈,因此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B.可以在稅前扣除2400元的捐贈,因此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C.可以在稅前扣除900元的捐贈,因此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D.可以在稅前扣除660元的捐贈,因此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公益性捐贈的稅務處理。根據(jù)規(guī)定,未扣除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00-800=2200(元),捐贈的扣除限額=2200×30%=660(元),所以應納稅所得額=2200-660=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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