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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三十: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與具體情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
?。?)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3.司法解釋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1.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4.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六)混同
1.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yè)合并,甲乙企業(yè)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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