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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分析混合銷售和兼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06/07 09:46:1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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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混合銷售和兼營如何分析?

  【解答】(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的經(jīng)營行為既涉及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稱其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旌箱N售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而兼管非應稅勞務則不同,它是不與所銷售貨物相聯(lián)系而獨立提供的非應稅勞務,即所提供的非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無直接關系。

  (2)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后,應按稅法區(qū)別兩類納稅,分別對其銷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稅或營業(yè)稅;如果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如果納稅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兼營非應稅勞務同混合銷售行為本質(zhì)區(qū)別就在于,混合銷售行為強調(diào)的是一項整體銷售行為,即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范圍僅指銷售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是指納稅人從事的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從貨物的銷售來看,銷售貨物與銷售非應稅勞務不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同時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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