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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稅法》知識點預習: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09/29 09:25:39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知識點二十、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chǎn)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也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為混合銷售行為的兼營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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