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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六章 關稅法
知識點十七、關稅納稅爭議
1.在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爭議時,可以向海關申請復議,但同時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按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2.納稅爭議的申訴程序:
A.納說義務人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原征稅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B.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正式答復納稅義務人;
C.納稅義務人對海關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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