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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五、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節(jié)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案件。
1、調查與審查
2、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稅務機關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的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的情況。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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