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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必經(jīng)復議: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選擇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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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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