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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債務承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6 08:47:33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三十四、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一般來說,債權轉讓不會給債務人造成損害,但債務的轉讓則有可能因為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考點】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舉例】甲欠乙貨款,約定2009年10月清償,經乙同意,甲將債務轉讓給丙。如果2009年9月乙去找丙要求清償,丙就可以拒絕,因為原來甲和乙約定的清償期限未到。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如主債務逾期的利息;為主債務設立的擔保),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原合同約定以債務人的勞務充抵主債務逾期的利息,此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

  4.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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