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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預習:交付標的物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7 09:05:06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知識點一、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nèi)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如甲將一批貨物交給乙保管,后甲將該貨物賣給乙,交付時間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時間,而不是保管合同生效的時間。)(確定交付時間是為了界定孳息的歸屬、風險承擔等。)

  【相關考點】《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設立和轉(zhuǎn)讓前,權利人已經(jīng)依法占有該動產(chǎn)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屬于簡易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視為完成了交付,與后面風險承擔是一致的。)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確定交付地點是為了界定風險承擔、訴訟管轄等。)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例如說明書、保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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