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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1/31 15:00: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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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計稅依據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為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為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從價定率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并且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2.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處理同增值稅(不包括啤酒、黃酒,因為是從量征稅,押金沒影響)
特殊規(guī)定1.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品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稅。
2.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3.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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