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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人申報債權一條規(guī)定的理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12 11:25:36 字體: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該規(guī)定是針對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所進行的規(guī)定。將來求償權是指對債務人享有的非現(xiàn)實的、將來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chǎn)案件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即使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眨捎趥鶛嗳藢τ谄湮幢粌敻兜牟糠?,有權要求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清償。所以,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有可能在此后被要求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對于此要求,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拒絕。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蘸?,就對債務人享有了債權。這種債權如果不進行申報,在破產(chǎn)程序進行過程中或者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p>

  如果債權人已經(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那么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就不再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其將來求償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但債權人已?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例如:甲企業(yè)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乙企業(yè)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甲企業(yè)不能清償?shù)狡诘你y行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乙企業(yè)代為清償,但如果此時甲企業(y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chǎn),銀行自己不申報債權時,乙企業(yè)有權就將來可能產(chǎn)生的求償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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