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一、獨立性的概念框架
獨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冊會計師采取下列措施:(1)識別對獨立性的威脅;(2)評價已識別威脅的重要程度;(3)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消除產生威脅的情形或關系,或者拒絕接受審計業(yè)務委托或解除審計業(yè)務約定。
二、網絡與網絡事務所
1、以合作為目的;
2、明確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擔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權、控制或管理,或共享同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業(yè)務戰(zhàn)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專業(yè)資源。(兩種條件缺一不可,掌握好了這個就可以很好的判斷網絡了。)
如果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被視為網絡事務所,該事務所應當與網絡中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保持獨立。
三、業(yè)務期間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業(yè)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獨立于審計客戶。業(yè)務期間自審計項目組開始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之日起,至出具審計報告之日止。對于連續(xù)審計,業(yè)務期間結束日應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業(yè)務關系或出具最終審計報告二者時間孰晚為準。
如果在財務報表涵蓋期間之內或之后、與審計有關的專業(yè)服務開始之前向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而且這些服務在審計業(yè)務期間被禁止,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這些服務對獨立性產生的威脅。如果威脅的程度高于可接受水平,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況下才能接受該審計業(yè)務。
四、經濟利益種類
(一)經濟利益
經濟利益,是指從某一實體的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貸款及其他債務工具中獲取的利益,包括取得這種利益及與其直接相關的衍生工具的權利和義務。經濟利益包括直接經濟利益和間接經濟利益。
1、直接經濟利益不論大小都會威脅獨立性。
2、間接經濟利益只有重大時才會威脅獨立性。
(二)威脅獨立性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1、由于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威脅,且沒有防范措施的情形。
會計師事務、項目組成員或其直系親屬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在可以對審計客戶施加控制的實體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
與審計客戶同時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 注意:如果該經濟利益不重大,且審計客戶不能對該實體產生重大影響,則可認為獨立性未受到嚴重的威脅 | |
項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直系親屬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或其直系親屬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除非他們的參與程度極低) |
會計師事務、項目組成員或其直系親屬作為信托業(yè)務的受托人 | 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注意允許擁有上述利益的情況: 1.受托人、其直系親屬或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是信托業(yè)務的受益人; 2.通過信托而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對該信托并不重大; 3.該項信托業(yè)務不對審計客戶產生重大影響; 4.受托人及其直系親屬或會計師事務所對與審計客戶經濟利益有關的投資決策沒有重大影響 |
2、由于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威脅能夠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
項目組成員近親屬、事務所退休金計劃、事務所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評價,采取防范措施。
五、貸款和擔保以及商業(yè)關系和個人關系
(一)貸款和擔保
從銀行或類似機構
1、對審計項目組成員:不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條款、條件提供貸款——沒有任何防范措施。
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條款、條件提供貸款、在審計客戶存款或交易賬戶,并且重大——可防范。
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條款,在審計客戶存款或交易賬戶——不威脅。
2、對項目組成員及直系親屬: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條款、條件提供貸款——不會威脅。
從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或為其擔保、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為其擔保——除非局部重大,否則沒有任何防范措施。
(二) 商業(yè)關系
商業(yè)關系在審計客戶、客戶高管或其合營的企業(yè)中擁有經濟利益,與客戶擁有捆綁銷售、配送業(yè)務。
防范措施:
事務所——經濟利益關系降至不重大,終止商業(yè)關系,拒絕審計業(yè)務。
項目組成員——除非不重大,否則調離
成員親屬——評價,防范,降低威脅
(三)家庭和個人關系
先評價,再采取措施——調離——直系親屬——近親屬——密切關系——同事
六、雇傭關系
1、前任成員擔任審計客戶的重要位置且與事務所保持聯(lián)系——沒有任何防范措施
2、前任成員擔任審計客戶的重要位置但未與事務所保持聯(lián)系——評價,降低威脅(修改計劃,委派經驗豐富人員,復核)
3、前任成員加入的試題成為審計客戶——評價,降低威脅
4、成員擬加入審計客戶——調離,復核
七、公共利益實體
關鍵審計合伙人、主人會計師加入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位——涵蓋期間超過12個月,否則沒有任何防范措施。
八、臨時借調
臨時借調——復核,合理安排其職責,不安排其成為項目組成員
轉載請注明·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責任編輯:暖陽
編輯推薦:
·《審計》輔導用書:正保會計網校2010年“夢想成真”系列輔導叢書
上一篇:注會《審計》知識點總結:審計目標
Copyright © 2000 - 8riaszl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