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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四節(jié) 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意義和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其中債權人稱為留置權人;被留置的動產稱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的特征:①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②留置權以債務人的特定動產為標的物;③留置權的產生以債權人依債而占有留置財產為前提;④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 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⑤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能夠充分此條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2)須債權的發(fā)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 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①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yè)證等;②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fā)運地留置貨物;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 財產的。
二、留置權的效力
凡與留置財產有牽連關系而生的債權,均得為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包括原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行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及于留置財產本身、留置財產之從物、孽息、留置財產因滅失所得之賠償金。
留置權人的權利:①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②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債權;③留置標的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求償權;④變價處分權,即變賣留置財產并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義務:①妥善保管留置財產;②催告義務,留置權人變價處分權的行使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③留置財產返還 義務。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留置權實現;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滅失;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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