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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務代理實務》: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9 11:50:05 字體:

  稅務行政復議: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由上級稅務機關依法裁決稅務爭議的過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區(qū)分哪些屬于選擇復議,哪些屬于必經復議)

必經復議(先復議,后起訴)選擇復議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

 ?。ㄒ唬┒悇招姓妥h的申請人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4.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 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
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5.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6.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情形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
2.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
3.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5.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
6.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
7.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第三人: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濟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權控股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而非法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重點,掌握)

被申請人復議機關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其他規(guī)定(1)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省稅務局
(2)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所屬稅務局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熟悉)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ǘ┒悇招姓妥h申請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它規(guī)定

  必經復議: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其他:選擇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五、稅務行政復議受理(熟悉)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屬于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33條和第34條規(guī)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5.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7.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以及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行政復議期滿之日或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l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有關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8.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9.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區(qū)分終止與中止)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10.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依照行政復議中止第(1)項、第(2)項、第(3)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注意行政復議中止與終止的區(qū)別,??純热?。

  六、稅務行政復議證據(熟悉)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1.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7.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搜集證據。

  8.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9.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七、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熟悉)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6.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了解)

  8.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相應規(guī)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9.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0.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11.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14.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15.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賠償?shù)?,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1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17.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18.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八、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相對重要)

 ?。?)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行政賠償。

 ?。?)行政獎勵。

 ?。?)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了解)

  3.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4.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了解調解的程序

  6.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7.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九、稅務行政復議的送達(熟悉)

  上述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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