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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經(jīng)濟法》復習:行政復議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02/18 10:53:25 字體:

第四節(jié)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制度(2)

  三、行政復議制度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2)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 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的。
  2.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3.行政復議的排除。下列事項,不能申請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此外,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也不能申請復議。

  (三)行政復議的機關(重點掌握)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2)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機關;
  (3)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復議參加人(重點掌握)
  1.申請人。是指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指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指控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主體。被申請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3.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復議過程中經(jīng)復議機關批準而參加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行政復議程序(重點掌握)
  1.申請與受理。
  (1)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應符合如下條件:申請人合格;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2)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書做出如下處理:對于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且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決定受理;對于不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依法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于復議申請符合規(guī)定,但不屬于該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
  2.審理與決定。
  (1)審理方式。復議采取以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審理方式。
  (2)審理依據(jù)。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jù)。
  (3)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根據(jù)不同情況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分別做出不同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變更和確認違法決定;賠償決定;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決定。
  3.執(zhí)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元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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