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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承攬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7/02 14:10:15 字體: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十九、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經(jīng)定作人同意,同時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時也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5.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單方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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