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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標準
2000-內部審計活動的管理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有效地管理內部審計活動,確保為組織增加價值。
釋義
內部審計活動符合下列情況時,屬于得到了有效的管理:
■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結果達到了內部審計章程所包含的目的和責任;
■內部審計活動遵循了“內部審計定義”和《標準》
■內部審計人員遵循了《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標準》
2010-計劃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以分享為基礎制定計劃,以確定與組織目標相一致的內部審計活動重點。
釋義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負責以分享為基礎制定計劃。制定計劃時,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需考慮組織的風險管理框架,包括管理層針對不同的業(yè)務或部門確定的風險偏好水平。如果尚未建立風險管理框架,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可以與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磋商后,自行作出風險判斷。
2010.A1——內部審計部門的計劃必須建立在有記錄的風險評估基礎上,并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在計劃制定過程中,必須考慮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意見
2010.C1——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在考慮是否接受擬開展的咨詢業(yè)務時,應當考慮該業(yè)務在改善風險管理、增加價值、改善組織運營方面的潛在作用。已經接受的咨詢業(yè)務必須納入計劃。
2020-溝通與批準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將內部審計活動的計劃和資源需求,包括重大的臨時性變化,報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還必須就支援受限制的影響與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進行溝通。
2030-資源管理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確保內部審計資源適當、充分并得到有效配置,以完成獲得批準的計劃。
釋義
“適當”是指實施計劃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的組合。“充分”是完成計劃所必需的資源數(shù)量。資源有效配置是指資源以能夠至優(yōu)實現(xiàn)獲批計劃的方式被運用。(不理解)
2040-政策與程序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制定政策和程序,為內部審計活動提供指導。
釋義
政策與程序的形式和內容取決于內部審計部門的規(guī)模、架構及其工作的復雜程度。
2050-協(xié)調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應當與相關確認和咨詢服務的其他內外部提供方共享信息、相互協(xié)調,以確保適當?shù)墓ぷ鞲采w面,并盡可能減少重復工作。
2060-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必須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利、職責及其與計劃有關的工作開展情況,報告中還必須包括重大風險披露和控制事項,其中包括舞弊風險、治理以及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項。
釋義
報告頻率和內容要經過與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討論后確定,同時取決于說報告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采取相關行動的緊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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