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平稅負,規(guī)范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對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做出具體規(guī)定。
文件規(guī)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guī)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同時指出,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yè)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上述規(guī)定自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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