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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我省對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進行調整。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從原先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調整到0.8%。新的征收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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