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認識上的五大誤區(qū)

來源: 編輯: 2006/07/03 11:11:36 字體:

  目前,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以下誤區(qū):

  1、稅收籌劃就是和稅務局兜圈子,大部分納稅人對偷稅和合理避稅的概念模糊。

  偷稅,是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應稅行為)已經發(fā)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脫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逃稅,是指納稅人對已經發(fā)生的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xiàn)形式和過程進行某種人為的安排和解釋,企圖使之成為非應稅行為的行為。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guī)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從而取得節(jié)約稅收成本的活動。

  從以上敘述可以看出這樣兩點含意:一是避稅不同于偷稅,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稅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稅法漏洞,鉆稅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稅”與“稅收籌劃”相比較,主要的區(qū)別是:前者雖然不違法,但屬于鉆稅法的空子,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也許有人會說,作為一個納稅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別什么是“避稅”,什么是“稅收籌劃”,而只要關注是否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違反稅法就可以了,因為偷、逃稅一旦敗露要受法律懲罰。但是對于立法者或政府稅務部門,準確地判定“避稅”和“節(jié)稅”卻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對這兩種行為執(zhí)法部門對待他們的態(tài)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稅關系到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稅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節(jié)稅” 這個重要的利益驅動器,則是政府運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2、稅收籌劃就是節(jié)稅。這種認識不僅存在于普通的納稅人中,而且在理論界也廣為流傳。從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一些稅收籌劃書籍中不難看出,絕大多數(shù)從事稅收籌劃研究的專家在給稅收籌劃下定義時,都把稅收負擔最低化作為稅收籌劃的目的。稅收籌劃屬于企業(yè)財務成本管理的范疇,財務成本管理的目標是實現(xiàn)企業(yè)的價值或股東財富的最大化,而稅收負擔最低化并不意味著企業(yè)就可以實現(xiàn)上述目標。因此,稅收籌劃必須以企業(yè)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節(jié)稅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況下,稅收籌劃還得選擇稅負較高甚至最高的納稅方案。

  例如,一家位于企業(yè)所得稅低稅率區(qū)域的公司,到企業(yè)所得稅高稅率區(qū)域設立一家公司時,擺在決策者面前的首要問題是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呢?顯然,單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考慮,在高稅區(qū)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起到節(jié)稅的效果。但如考慮到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差異,如分公司沒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不能獨立地對外簽署合約等,可能會對公司的運營帶來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不利因素給企業(yè)帶來的損失超過減輕稅收負擔所帶來的收益時,設立分公司就成為一個不好的決策方案。

  3、籌劃須經稅務機關認可。目前,大部分開展稅收籌劃業(yè)務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在與納稅人簽訂收費協(xié)議時,把稅收籌劃方案是否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作為衡量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了籌劃方案,則中介機構收取的籌劃費用為:新方案比原來企業(yè)的納稅方案減少的稅額的一定比例。這種方法與中介機構的性質相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一些方案或報告的權利,同時也有為所出具的方案或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稅收籌劃方案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才有效的話,將出現(xiàn)如下不良后果:一是中介機構喪失了獨立性,違背了其設立時的初衷;二是減輕了中介機構從事稅收籌劃的責任,而無形中加大了稅務部門的風險。也就是說,如稅務部門認可了某籌劃方案,而事實上該籌劃方案存在某些問題時,認可該方案的稅務部門將要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出具方案的中介機構則會以方案已經稅務部門認可而推卸其責任。

  4、稅收籌劃無所不能。事實上,稅收籌劃只是企業(yè)財務成本決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是萬能的、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稅收籌劃往往需要與相關的生產經營決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產生出較大的總體收益和效果。而且稅收籌劃的空間與企業(yè)的應納稅種、企業(yè)的年應納稅額以及企業(yè)財務核算的現(xiàn)狀休戚相關。很難想像,在一家應納稅稅種單一、年應納稅額少、企業(yè)財務會計核算規(guī)范的企業(yè)中,稅收籌劃能發(fā)揮很大的作用。

  5、稅收籌劃是亡羊補牢。一些企業(yè)“平時不燒香,急時抱佛腳”,把注冊稅務師看成為“消防隊員”,把請注冊稅務師做稅收籌劃當做“花錢請人來消?”。因此,不是在發(fā)生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之前聘請注冊稅務師出謀劃策,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或已被稅務機關查出有偷逃稅嫌疑時,才想起了注冊稅務師和稅收籌劃,企圖想方設法通過注冊稅務師的智商消滅或解除納稅義務,懇求注冊稅務師來維護自己所謂的合法權益。當然,到頭來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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