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技巧——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3/08/12 09:33:10 字體:
  五、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利和義務

  復議申請人、復議機關以及被申請人的權利,是稅收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內容,是要求復議各方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這種權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都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總的來看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權利主要有:

 ?。?)有申請復議權,對復議決定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權;

  (2)有委托代理權;

 ?。?)有申請行政賠償權;

 ?。?)有申請撤回復議權;

 ?。?)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有申請執(zhí)行權。

  復議申請人、復議機關以及被申請人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內容,是要求復議各方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這種義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都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總的來看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主要有:

 ?。?)有義務向復議機關提供同復議有關的事實材料;

 ?。?)接受復議機關的傳喚,按時參加復議;

 ?。?)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

  最后,需要提醒復議申請人的是,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又稱一次復議制,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夏議。夏議機關必須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或撤回復議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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