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增值稅應按年度進行匯總清算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è)(老三資),生產的產品完全由國內購料,產品既有內銷,又有出口,且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為此,根據(94)財稅字第058號文件規(guī)定,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該公司每月按此公式計算,并結轉出口貨物銷售成本。但是,到年底時,稅務局要求該公司按全年進行清算、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年全部進項稅額×當年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年全部銷售額
根據如此計算,按全年計算的結果比按每月計算累計的結果大很多,而且是出口越多差距越大,如此一來,稅局認為該公司進項稅轉出不足,需要該公司補繳稅。對此做法,該公司認為不合理。理由可用如下計算公式說明:(1月進項稅額×1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1月全部銷售額)+(2月進項稅額×2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2月全部銷售額)≠(1月進項稅額+2月進項稅額)×(1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2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1月全部銷售額+2月全部銷售額)
答:因月份銷售總額、出口額、進項稅額不盡相同,所以,每月按比例分攤計算的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全年累計額與按年匯總后再按比例分攤的進項稅額轉出額是不同的,這一現象,在數理統(tǒng)計理論上是正常的。但在增值稅操作上,根據增值稅年終清算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是以年度匯總后的銷售總額、出口額、進項稅額按比例分攤計算和確認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因此,當年度清算額大于月份累計額時,需對差額進行調整,并補交相應的增值稅。為避免以上現象的發(fā)生,同時考慮到該公司利用國內料件生產并出口商品的事實,建議該公司及時向當地國稅機關申請執(zhí)行外商投資企業(y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稅收管理辦法。不僅可解決以上問題困擾,而且出口商品所耗用的國內料件等可抵扣項目的已征增值稅還可辦理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該公司每月按此公式計算,并結轉出口貨物銷售成本。但是,到年底時,稅務局要求該公司按全年進行清算、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當年全部進項稅額×當年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年全部銷售額
根據如此計算,按全年計算的結果比按每月計算累計的結果大很多,而且是出口越多差距越大,如此一來,稅局認為該公司進項稅轉出不足,需要該公司補繳稅。對此做法,該公司認為不合理。理由可用如下計算公式說明:(1月進項稅額×1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1月全部銷售額)+(2月進項稅額×2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2月全部銷售額)≠(1月進項稅額+2月進項稅額)×(1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2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1月全部銷售額+2月全部銷售額)
答:因月份銷售總額、出口額、進項稅額不盡相同,所以,每月按比例分攤計算的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全年累計額與按年匯總后再按比例分攤的進項稅額轉出額是不同的,這一現象,在數理統(tǒng)計理論上是正常的。但在增值稅操作上,根據增值稅年終清算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是以年度匯總后的銷售總額、出口額、進項稅額按比例分攤計算和確認進項稅額轉出額的,因此,當年度清算額大于月份累計額時,需對差額進行調整,并補交相應的增值稅。為避免以上現象的發(fā)生,同時考慮到該公司利用國內料件生產并出口商品的事實,建議該公司及時向當地國稅機關申請執(zhí)行外商投資企業(y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稅收管理辦法。不僅可解決以上問題困擾,而且出口商品所耗用的國內料件等可抵扣項目的已征增值稅還可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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