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形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專利法、商標法等有關經濟法規(guī)的健全完善和技術市場的日益活躍,無形資產的種類及形式更加多樣化,其業(yè)務在企業(yè)會計核算中也愈顯得重要。因此,對企業(yè)無形資產投資業(yè)務的相關會計處理作一比較全面的分析是必要的。
無形資產投資,也涉及到出資與受資雙方。出資方以放棄或部分放棄無形資產為代價取得業(yè)主權益,而受資方則在獲得使用該項資產時形成資本投入。在實際工作中,無形資產投資業(yè)務比較復雜,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處理:企業(yè)以除固定資產以外的非現(xiàn)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如評估確認的價值大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和應交納的增值稅等流轉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投出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交納的稅金,貸記“無形資產”、“原材料”、“應交稅金”等科目,按照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大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投資評估增值”科目;
如果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小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和應交納的增值稅等流轉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小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yè)外支出——投資評估減值”科目,按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交納的增值稅等流轉稅,貸記“無形資產”、“原材料”、“應交稅金”等科目。
財稅[1997]77號按納稅人以非現(xiàn)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理論上講,無形資產長期投資業(yè)務應持續(xù)到受資企業(yè)經營終結辦理資產清算為止。
屬于正常清算的,出資方收國資產并轉銷投資,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受資方清算分配剩余資產并轉銷資本,借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屬于破產清算的,則出資方將很少或不能獲得凈資產分配,應將投資額缺損部分作為一種資產損失,計入投資收益,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實際工作中,另有一種常見的雙方約定有一定投資時效的投資方式(如某些聯(lián)營投資),到期企業(yè)繼續(xù)經營,而投資業(yè)務終止并單獨清算。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約定該項無形資產的清算價格。由于該項資產的特殊性,議定清算價格一般低于投資成本,這樣投資終止清算時,出資方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借貸方差額計入 “投資收益”等科目。
企業(yè)轉讓或收回原用非現(xiàn)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時,還應將該項投資原記入“資本公積——投資評估增值”科目的余額轉入投資收益,借記“資本公積——投資評估增值”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企業(yè)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另外,根據(jù)《營業(yè)稅稅目注釋》的解釋,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還要區(qū)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yè)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yè)務,應當按照“服務業(yè)”稅目中“租賃業(yè)”項目征收營業(yè)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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