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
問: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對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作了明確,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A href="http://8riaszlp.cn/new/63/159/176/2006/1/li805993431311600218681-0.htm" target=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所以,現(xiàn)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xiàn)行分項稅制模式下,不同“次”數(shù)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征稅,無所得則不征稅。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fā)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guī)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后的結果為正數(shù)的,應統(tǒng)計在12萬元之內;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于高收入群體,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shù)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余”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強稅源監(jiān)控,我們規(guī)定“負盈余”按“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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