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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送股的會計性質及處理

2002-09-25 09:06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趙緒堂

 。厶嵋菟凸傻臅嬏幚硎菚嬵I域的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從會計理論方面來看,缺乏內在的邏輯一致性是我國相關會計處理的致命缺陷。本文擬分析我國在送股的會計處理方面邏輯上的矛盾及其成因,并試圖做出合理而可行的解釋和解決辦法。

  送股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財務行為,對其進行正確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真實、合理地反映其經濟實質,對維護各利害關系人的經濟利益,促進經濟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保證社會經濟的有序健康發(fā)展,都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缺乏具體會計準則對此項會計處理的規(guī)范,目前上市公司送股的會計處理存在不少問題,產生了一些不良的經濟后果。本文擬通過中美比較對此加以研究討論,力圖做出合理的理論解釋,提出合理的建議。

  一、送股行為會計處理的中美比較

 。ㄒ唬 送股性質的認定

  美國將上市公司派送紅股的行為認定為股利分配,從而派發(fā)的股票也就稱為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s)。對于這一認定,其理由主要有:

  1.小額股票股利會在除權日產生重大的額外價值(如未預期收益),而大額股票股利則不會產生這樣的除權日價值。

  2.許多股票股利的接受者把這些股票股利看作上市公司收益的分配,并常常認為他們所得等于所收到的增加股份的公允市價。

  3.紐約證券交易所和會計程序委員會(CAP)的大部分成員都認為定期的股票股利是“惡意的”。因而CAP根據“適當的會計和公司政策”,要求以顯著高于賬面價值的公允市價記錄派發(fā)的股票股利。

  我國對于送股行為性質的認定基本同美國的認定相同。

 。ǘ 確認方面

  美國的做法是在送股宣告日就借記“留存收益”,貸記“應派發(fā)的普通股股利”及“資本公積”(在小額股票股利情況下),在派發(fā)紅股時則借記“應派發(fā)的普通股股利”,貸記“普通股”。

  我國則是在股東大會批準分配方案并實際發(fā)生時,直接進行賬務處理。

 。ㄈ 計量方面

  美國根據送股的比例大小,將20%-25%以下的送股稱為小額股票股利,以送股宣告日的市場價格進行計量;20%-25%以上的送股則稱為大額股票股利,或稱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按照股票面值進行結轉。

  我國的會計理論及會計準則,基本與美國類同。但在送股的會計處理上,由于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慣例的差異,卻無法照搬美國的做法。主要原因是:

  1.我國的股票根據交易貨幣的不同,劃分為A股和B股。這樣,同一家公司的同種權利的股票,只是由于進行交易的貨幣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價格。如此便產生了選擇何種價格的矛盾,而無論如何取舍,都無法找到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另外,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A股又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職工股和社會公眾股。其中,國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職工股持滿法定期限后方可上市流通。若按照美國的做法,對“小額股票股利”按市價結轉,則因國家股、法人股未上市流通,沒有市價;而如果以社會公眾股上市流通所形成的市價進行計量,顯然缺乏充足的理由。因此,按市價進行結轉是不可行的。

  2.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具有證券市場發(fā)展初始階段的共同特點,就是市盈率水平相當高。在不得不允許上市公司送股的情況下,如按市價結轉,可能造成大面積的“利潤超分配”現象,從而出現“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大額借方余額,這顯然既與相關法律相沖突,也不符合會計的基本原則與假設。如果禁止上市公司送股,或者只能以極小的比例送股,則可能受到廣大股東和上市公司管理當局以及其他利害方的強烈質疑與反對。不利經濟后果的產生也是有關規(guī)則制定機構必須加以考慮的。

  3.若按宣告日市價進行計量,則會造成如下的后果:無法在宣告日前合理地決定可派送股票的數量,尤其是當派送比例偏高(在法定范圍內)而股價波動較大時;當只能在宣告日當天決定派送股份數量時,可能會發(fā)生管理當局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利用各種手段影響股價的情況,從而人為地增大股價的波動,甚至發(fā)生嚴重的投機行為。

  因此,我國對送股的計價,在沿用美國的認定下(即認為送股屬于股利),只能按照股票面值進行結轉。這樣,我國對送股就因條件的限制而未能劃分為小額股票股利和大額股票股利。

  (四) 報告方面

  在美國,如果送股宣告日與實際派發(fā)日不在同一會計期間,則宣告日報表中將“應派發(fā)的普通股股利”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部分作為增加的普通股進行列示。

  我國則在實際派發(fā)和辦理增資手續(xù)時,再進行報告。這樣,既可以回避對“應派發(fā)的股票股利”在賬戶性質的認定及其會計報表中進行列示方面的矛盾,又可以避免虛增負債的情況。

  二、幾點分析

 。ㄒ唬 對CAP的有關質疑

  對于送股是否屬于股利的不同認定,是對其進行會計處理的起點和關鍵。CAP認為送股屬于股利,并稱之為“股票股利”,但這一認定不僅在CAP內部遭到批評,大量的文獻對此也提出了質疑與反駁。

  Cohen和Zinbarg(1967)曾根據調查認為,公眾比較喜歡股票股利。這很可能是因為當宣告股票股利時,股價反應積極而得出的結論。但是,也有大量統(tǒng)計證據表明,積極的股價反應不是由于股票股利的本身,而是由于每股現金股利在股票總額增加的情況下維護不變造成的。因此,股票股利實質上意味著現金股利的有效增加。

  同樣,Smith和Eitemen(1974)認為,由于市場不總是進行這樣的同步調整,當宣告股票股利時,有時候股價會發(fā)生短期變動。通常,變動可以歸因于股票股利這一消息能引起的對現金股利預期的變動或公司整體形象改善。

  Van Horne(1968)也在其文章中說,如果公司在派發(fā)股票股利后,保持與以前相同的每股現金股利,那么股票股利對投資者還是有價值的。

  股票股利本身對收受者并無任何價值,只有當派發(fā)股票股利后每股現金股利仍然維護不變,股東才會得到真正的好處。股票股利宣告所傳遞的能夠讓股東對未來現金股利金額產生積極預期的信息,才是股價反應積極的原因。如果股票股利的宣告,并不能使股東對未來現金股利產生積極的預期,則股價可能做出消極的反應。根據理性預期理論,如果股票股利宣告所傳遞的消息低于股東的預期,也會產生消極的股價反應。Banker等人(1993)的研究結果表明,有好股利記錄的公司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會產生正的非正常報酬率,而有壞股利記錄的公司的相同宣告會產生負的異常報酬率。

  此外,CAP關于送股屬于股利的論述,從邏輯上講,難以站住腳。首先,因大多數紅股的收受者認為自己所得到的是同等價值的股利就認定紅股的股利性質,是一種“三人成虎”式的思維方式。其次,既然認定送股屬于股利,然后將其定為小額股票股利和大額股票股利。又說大額股票股利于股票分割沒有什么區(qū)別,可以稱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并建議按照股票分割進行會計處理,實質上是自相矛盾的。此外,以20%-25%作為劃分小額股票股利和大額股票股利的界線,缺乏理論上的說服力。最后,認為在小額股票股利情況下,股價很少變動,從而股東會獲得所派發(fā)股票市價總匯的額外價值的說法,也沒有根據。事實上Foster和Vickrey(1978)的研究表明,在股票股利宣告日有顯著的非正常報酬,而在除權日卻沒有,同時不論是大額股票股利還是小額股票股利,都不會產生正的非正常報酬率。

 。ǘ CAP遭受批評的深層原因

  那么,邏輯上漏洞百出的CAP關于送股的會計處理準則,何以產生并沿用至今呢?其實在1973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成立以前,盡管CAP和會計原則委員會(APB)也都曾試圖在有效的會計理論的指導下制定會計準則,但整體來看,其所制定準則基本上都是在經驗主義原則指導下進行的。會計程序委員會工作之初,就暴露出其根本的缺陷,其制定的準則缺乏前后一貫的理論依據。

  會計原則委員會(APB)也受到了與會計程序委員會相似的批評:1.不重視理論研究,在制定準則時采納了先入為主的觀念(Preconceived Ideas),使得所形成的準則前后矛盾;2.工作方式仍然是“救火式”的,缺乏系統(tǒng)的考慮和安排;3.不能迅速處理因為環(huán)境變化所產生的新問題;4.準則制定過程中,屈從于外部利益集團的壓力。

  此外,由于美國會計準則是由民間機構制定的,常受其授權機構SEC的頻繁干涉,加上其他政治力量的壓力,所以導致有關準則缺乏理論依據。

  事實上,美國關于送股的會計處理不是在會計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博弈的產物。其結果將導致會計準則體系內在的邏輯矛盾,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更重要的是,這種認定歪曲了經濟事實,從而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公允,也增加了會計數字的風險。

 。ㄈ 對送股性質的認定

  筆者認為,只有從會計的角度出發(fā),在現有會計體系的邏輯基礎上,對股利的性質和特征進行界定和分析,才可能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由于不同學科的研究目標不同,某些字面相同的術語,在各學科中具有不同內涵。“股利”一詞就是如此。財務學中的“清算股利”,在會計學中顯然不能稱為股利。而財務學中的股票股利,稅法中并不認定為股利。而公司法中所謂股利以及稅法中的“推定股利”也顯然不是會計意義上的股利。在實際中,由于缺乏對有關術語在各自學科中的明確界定,常會產生望文生義的情況。即以其他學科或領域對某一現象或行為的認定,套用到本不具有相同內涵的學科或領域中。筆者以為,美國CAP就是利用了人們的這種認識方法,達到了“弄假成真”的目的。而我國的相關認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拿來主義”的產物。

  從會計的邏輯來看,股利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經濟權利的根本實現形式,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而在會計中,利潤又是一個為保證股份公司的持續(xù)經營和保障債權人經濟利益而發(fā)展出來的概念,是在資本維持條件下的經營成果。這一經營成果在其經濟形態(tài)上表現為增值了的資產。就利潤的分配而言股利應當是一個資產分配的概念。因此,概括的說,股利應當這樣定義:股利是股份公司股東經濟權利的根本實現形式,是對公司已經實現了的、主要由經營活動帶來并以資產為表現形態(tài)的經營成果的分配。它具有以下特征:①支付主體為股份公司;②收受主體為股東;③實現方式為資產的讓渡;④來源為股份公司過去經營活動實現的利潤。

  因此,資產為利潤的經濟存在形式,對利潤的分配當然是對資產的分配。換句話說,股利也就是對表現為利潤的資產的分配,是通過分割資產來實現的。而送股則是在股東無須任何支付的條件下,由上市公司按原持股比例派發(fā)給原有股東的與原有股票具有相同面值(與股票分割不同)的股票。這種行為的發(fā)生并未引起資產的減少。所以說,送股并非利潤分配,從而也非股利。

  根據財務理論,從長期來看,股票價格是股份公司未來利潤的貼現值。如果說送股是股利的話,就意味著公司可以用過去的利潤來分配未來的利潤,有些“寅吃卯糧”的味道。這既不符合邏輯,也違反了會計準則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立法精神。

  此外,從股份公司的角度來看,股票是由于股份公司擁有并使用股東提供的經濟資源而對股東承擔或有義務的承諾證明文書。它是由股東提供經濟資源而衍生出來的,對本公司而言,并不具有資產的性質。作為與原有股票沒有什么差異的紅股,也當然不具有資產的性質,因此也不可能是利潤,從而也不可能是利潤分配。結合我們對股利的定義,可以知道,送股并不屬于股利。

  三、對我國送股會計處理的建議

  明確了送股不屬于股利后,會計處理就比較容易了。針對我國目前的相關會計處理,建議作如下調整:

  1.對被投資公司。在董事會宣布送股預案及股東大會通過時,均不進行會計處理,只作輔助登記。當實際派發(fā)時,則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 用利潤送股

  借:利潤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送股面值總額)

      貸:股本 (送股面值總額)

 、 用盈余公積送股

  借:盈余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股本 (送股面值總額)

      貸:股本 (送股面值總額)

  在宣告日后、派發(fā)日前編制會計報表時,可在報表附注中批露送股事項及其對未分配利潤和股本的影響金額。

  2.對投資公司。不進行賬務處理,只作輔助登記。

  由于傳統(tǒng)會計中對股東權益的列示既反映資本來源,又反映法定資本,具有雙重目標。雖然送股不會影響股東權益總額,但由于送股增加了股票數量和股本總額,現行報表中必須對此加以反映,因此,需要將增加的面值金額從其他相應的賬戶結轉過來。要滿足這一反映法定資本要求,按面值進行計量結轉就可以了。

  另外,在報表方面,在認定送股不屬于股利的情況下,似乎可以對利潤分配表進行修改。筆者認為,由于對利潤分配的含義存在認識上的差異,將依法提取公積金稱為利潤分配常常使得報表使用者無法獲得清晰理解甚至產生誤解。在這一點上,美國的“撥定”(appropriation)似乎更容易理解,不妨借來一用。這樣,可將利潤分配表的名稱改為留存利潤表,以反映留存利潤的形式過程。其基本格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