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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若干稅收原則

來源: 李冰 王洛忠 編輯: 2006/07/25 10:23:58  字體:

  眾所周知,隨著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與普及,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的稅收原則、稅收概念與規(guī)范形成了沖擊,給目前的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困難,使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加大。

  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實際上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其結果一方面帶來傳統(tǒng)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使現行稅收受到了損失;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qū)”,本來應該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瑪格麗特·米爾納,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

  隨著網絡貿易規(guī)模的快速擴大,網上稅收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人們對網上納稅問題也逐漸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并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一是網上貿易就要交比特稅,二是網絡暫不征稅。

  前一種觀點認為,網上的消費行為、服務貿易、電子商務使許多企業(yè)和個人逃避了應盡的納稅義務。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網費便可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電子貿易的特殊之處僅僅在于它是一種數字化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的本質。對政府來說,本質上的交易行為都是應該納稅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蘊涵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它們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法規(guī)的保護,而網上貿易對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資源的享用幾乎是無償的,因此,政府對其征稅無可非議。加拿大稅收專家Arthur Cordell和荷蘭馬斯特里克特大學教授Lue·Soete于1994年就此提出了改革稅制的建議——征收比特稅(Bit tax),即對全球信息傳輸的每一個數字信息單位課征比特稅。

  后一種觀點認為,面對網絡貿易的發(fā)展,當務之急是如何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為網絡貿易和電子商務拓展更為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所以現在對網絡貿易征稅顯然為時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對網絡貿易征稅也有技術上的原因。網絡貿易由于缺乏明確、清晰的地理路線(而這種地理路線正是傳統(tǒng)有形貿易的重要特征),網上交易很難確定買方、賣方和交易地點,盡管可以對通過Internet訂貨而最終由水路、陸路或空運完成交易的貨物征稅,但卻很難對通過網絡實現交易全過程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收稅。

  筆者認為,如果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放任自流,就會因電子商務交易額的急劇增大、傳統(tǒng)貿易方式交易額的相對變小而使國家的稅收利益大大受損,政府會因此而減少對網絡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和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支持,這些因素勢必構成電子商務進一步發(fā)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開始對電子商務征稅,其征稅依據、征稅規(guī)則、征稅的技術手段還有待改進和完善,如果對實施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征稅過重,也會影響企業(yè)發(fā)展電子商務的能力和積極性。

  由此看來,政府如何制訂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一個進退兩難的困境。這一問題解決好了,當然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長足發(fā)展;解決不好,就有可能成為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瓶頸制約。怪不得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曾講:“國家既是人為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也是人為導致經濟衰退的原因?!?/p>

  筆者認為,由于全球網上貿易的發(fā)展仍處于初級階段,網絡征稅應在按照鼓勵、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導下,制定相應的征稅原則,包括: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fā)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fā)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tǒng)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yōu)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yè)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yè),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yōu)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及產業(yè)利潤率的高低調節(jié)稅率,進而調節(jié)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fā)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xié)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yè)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guī)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tǒng)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guī)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fā)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fā)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guī)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fā)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xù)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不可能照搬發(fā)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fā)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fā)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于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jiān)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jiān)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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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溶滄:《認識和處理好電子商務與稅收關系應遵循的指導思想》[J],《上海財稅》2000年第7期。

  [7] 吳小艷:《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問題及對策》[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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