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由于其開放的特點,申購和贖回都將對基金公司的運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命線。從目前的情況尤其是從封閉式基金的運作情況看,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三大問題。
第一,內部控制制度中的“三個缺乏”。具體為:
1、缺乏合理的凈值估算系統(tǒng)。即使在現行的投資環(huán)境下,基金凈值估算系統(tǒng)的不完善已經給基金業(yè)績的評價帶來了困難。例如,某基金擁有2.532億元的通海高科股票,占其2001年9月30日凈值的11.22%。按照滬深兩地的上市規(guī)則,通海高科已經超過了上市的期限,對此問題的處理將直接影響到基金興華的價格。
2、缺乏風險度量的措施。成型的風險定量分析包括:方差風險計量法、LPMS風險計量法、β系數法以及VAR法,其中VAR法廣受應用。盡管這些方法在中國的運用尚需時日,但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的控制必須要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否則,主觀臆斷將放大基金的風險。
3、缺乏健全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保障會計記錄的真實、有效。國內基金管理公司中,由于人手少而導致對會計基礎工作的忽視。封閉式基金的季度報告和周報中常有數據勘誤公告,而這些數據失誤,對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都會產生影響。
第二,內部控制制度執(zhí)行不力。
國內基金管理公司有一些內部控制還只是停留在表面之上,有的干脆就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如國內某基金管理人在運作1年多后,竟然沒有標準的崗位說明書,也沒有相應的激勵和處罰制度,公司內部的幾個部門負責人都是來自不同的股東單位,各自維護不同的單位利益,使投資決策意見分歧,研究和操作脫節(jié)、業(yè)務和會計脫節(jié),更談不上實施內部控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
第三,監(jiān)察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中不設法律部和內部審計部,監(jiān)察核稽部身兼三部的職責。整個監(jiān)察體系不夠完善的地方有:
1、監(jiān)察行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的法律對基金與基金、基金與發(fā)起人及關聯企業(yè)、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及基金從業(yè)人員等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需要基金管理人制定相應的監(jiān)察條例。
2、缺乏職業(yè)道德教育。
3、忽視對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察。
4、外部監(jiān)察不到位。
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造成的,并非基金公司一家之過,但基金公司改進內部控制制度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