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0 14:05 來源:曹全清 王仁鑫
企業(yè)(不包括金融企業(yè))的往來掛賬借款,通常在“其他應收款”科目和“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是企業(yè)現金流量表編制中最容易被忽視的收付項目。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填報現金流量表時,其收付通常會被視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填報為“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或“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但這是不準確的,對于企業(yè)之間的借款,會計人員應區(qū)分具體情況分別列示,視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或“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企業(yè)之間的借款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資或開辦性質的借出款,應作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而不要填報為“投資支付的現金”,因為“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主要是指明確的權益性長期股權投資及股票、債券等現金等價物以外的金融資產投資。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規(guī)定,投資企業(y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fā)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yè)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的情況除外。“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是指長期應收項目。比如,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債權,該債權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不準備收回的,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投資。
當然,如果收到現金還款,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不要填報為“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因為“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yè)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而收到的現金。
企業(yè)之間拆借,收取資金占用費或無償借款,應作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
我們知道,資金占用費視同借款利息,該借款應視為債權投資。如果收到現金還款或收取資金占用費,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收取資金占用費不能填報為“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因為該項目是對應本期或以前各期“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的。
從其他企業(yè)借入的現金款項,應作為“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不要填報為“借款收到的現金”,因為該項目主要是企業(yè)從金融機構舉借各種長短期借款和對外發(fā)行債券而收到的現金。
歸還借款支付現金,應填報為“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不要填報為“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是對應本期或以前各期“借款收到的現金”項目的,主要反映歸還金融企業(yè)的借款本金、償付企業(yè)到期的債券本金等。
對職工借出款的處理
企業(yè)對職工的借出款,應區(qū)分借款具體用途,一般應視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對于職工的差旅費借款、備用金借款等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借款或墊付款,應填報為“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對職工因一般生活困難原因特批的有償借款或無償借款,應視為福利扶助性質的借款,但又由于借款時并不屬于明確的、可核銷的福利費用,因此仍應填報為“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而不要填報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對于收到的此種有償借款的資金占用費,它對企業(yè)現金流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也可以填報為“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因為它畢竟是資金占用費收入。
對職工經辦、因發(fā)票未到、用于購買職工過節(jié)分發(fā)實物或為職工購買人身傷害商業(yè)保險等與職工福利有關的借款,應填報為“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對于職工因大病住院,無法承擔的住院及治療費用的特批借款,這屬于福利費用性質的借款,即使在借款時未明確豁免,但一般并不約定還款時間,從借出之日起一般已沒有歸還的希望,最后往往會在職工福利費中核銷了事。對于確屬預計不能歸還的此種借款,應填報為“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企業(yè)對職工的借入款可分兩種情況,如果屬于對職工的集資款,則一般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歸還借款時,則應填報為“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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