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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計算機,審計,證據
正文:
一、計算機審計的意義和目的
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信息系統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其結果是在給人們帶來了方便與效益的同時,也導致了社會、企業(yè)等對計算機系統的極大依賴。也就是說,當系統發(fā)生故障,停止運行或系統發(fā)生錯誤而喪失其有效功能時,該領域的各種活動就失去了支撐與保障,甚至還要影響到社會、生活等許多方面。因此,對計算機系統進行嚴格規(guī)范的控制至關重要。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可靠與有效,需要開展針對計算機系統的審計。
二、計算機審計中審計證據的特點
證據是用來支持某一論斷客觀存在的事實基礎。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收集的,能客觀反映被審事實,可資核證,形成審計結論的事實基礎。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以審計證據為基礎,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評價以及最終作出審計結論。在計算機及審計中,由于其審計的特殊性,審計證據也呈現出和傳統審計完全不同的特點:
1、計算機審計證據具有數字技術性。計算機證據的物質載體是電脈沖和磁性材料等,這些物質載體中的數據被修改后不留痕跡,從而造成計算機證據的脆弱和不可靠的一面。
2、計算機證據具有表現形式的多態(tài)性。計算機存儲信息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即不同形態(tài)的輸出材料的證明力都來源于同一計算機存儲信息本身,不同的證據表現形式并不能說明其在審查判斷上有根本的區(qū)別。即計算機處理、傳輸、儲存的以數字信號形式存在的數據,其數字的技術性,不能僅從存在和表現形式上把握其特點。
3、計算機證據具有人機交互性。計算機證據的形成,在不同的環(huán)節(jié)上有不同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參與,他們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影響計算機系統的運行。影響的層次和程度與這些人員的工作性質相關。以工作性質劃分,大致可劃分為:系統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程序設計人員、數據處理人員等。
三、計算機審計中審計證據的搜集
搜集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應完成的重要工作。審計證據的搜集應以審計證據的要素為指南,即審計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審計證據的要素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用以決策是否作為審計證據的標準,是構成審計證據的必要條件。計算機審計證據的搜集也要遵循以上審計證據搜集的原則,并結合自身的特殊性,采取一些與之適應的手段,使之證明有力有效。
1、計算機審計證據的搜集范圍。除傳統的一些審計證據外,計算機審計應記錄操作人員開機進入系統,向系統輸入有關業(yè)務數據,數據被確認有效并傳遞給其他子系統,有關處理器在接受到輸入數據后,對數據進行處理,最后將處理結果輸出子系統為止,在這段時間內發(fā)生的所有事件的記錄。收集的數據類型主要有:數據的來源;數據錄入員;數據被截獲的時間和日期;用于錄入數據的設備;錄入后被改變的記錄;錄入的細節(jié);數據傳輸的時間和日期;用于傳輸數據的設備;傳輸后通信另一方接受的數據;傳輸的細節(jié);被處理的數據;數據處理的時間和日期;數據處理后的結果;數據處理的邏輯功能(即要實現的目的);系統處理的差錯率;系統處理的平均無故障時間;系統處理出錯后的可恢復性和平均修復時間等。
2、計算機審計證據的搜集條件。由于上述計算機審計證據的一些特性,計算機審計證據還必須滿足以下的一些條件才能使之證明有力。(1)計算機審計證據來自被審者正常使用的計算機;(2)當向計算機輸入數據時,計算機運行良好;(3)審計證據包含的信息是表述或來自輸入計算機的數據。
四、算機審計證據的鑒定和分析
計算機審計證據的脆弱性,使得運用計算機審計證據來證明被審計事項時,必須加強鑒定和分析,以降低審計風險。對作為審計證據的電子文件、其內容是否被計算機網絡入侵者或由被審計單位自己篡改、偽造的審查,將是對計算機審計證據進行鑒定和分析的最主要工作。
1.真實性。查明計算機審計證據的來源、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有無偽造和刪改的可能性。一般說來,由第三方(如中間商或網絡服務商)來儲存記錄或轉存的計算機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被審計事項的事實和行為發(fā)生時留下的計算機證據的效力較以后專為訴訟的目的而形成的計算機證據更為真實;對于自相矛盾、內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計算機審計證據,應小心對待,不可輕信,對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計算機審計證據不得采納。
2.合法性。包括收集手段是否合法和形式條件是否合理兩部分。有些審計證據其本身也有證據力,但在收集過程中,違背了規(guī)定的手續(xù)和程序,因而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用來證實問題,為此,鑒定分析計算機審計證據時,要了解證據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況下取得的,是否違背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這樣有利于判明審計證據的真?zhèn)纬潭群托ЯΑ?/p>
3.相關性。查明計算機審計證據反映的事實與被審計事項有無關系,只有與被審計事項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是證據。
4.結合其他證據進行鑒定分析。將審計過程中收集的全部證據綜合起來加以分析、判斷。如審查計算機審計證據中有無數據、圖表等反映的事實,同有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進行分析,明確是否互相一致,是否有矛盾。如果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以認定其效力,可以作為審計證據。反之則不能作為審計證據。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計算機機構與操作系統開發(fā)設計、電算化會計以及電算化系統控制與審計的有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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