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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下所得稅差異的會計處理

2005-11-22 13:27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對投資核算方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權益法下投資收益造成的所得稅差異卻未涉及。本文根據該準則的規(guī)定,結合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辦法,探討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時,所得稅差異和實際分回利潤時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所得稅差異的會計處理

  第12號國際會計準則規(guī)定,對于按權益法記賬的對聯營公司的投資,在投資方分得其在被投資方未分配利潤中的份額時,其將要支付的所得稅款,應當在投資方確認利潤時記作遞延稅款;當有理由假定投資方利潤將不進行分配,或雖然分配但又不會產生納稅負債的,可作為一個例外。

  目前,我國在權益法下核算對聯營公司的投資時,在會計期末按被投資公司年報中的凈利潤乘以所持表決權資本比例,計算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由于該項投資收益并不是實際分回的利潤,稅法中并不確認該項投資收益,因此,要看投資雙方所得稅稅率是否一致。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假定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投資方所得稅稅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即該項投資收益以后不需補稅,不會產生納稅負債,可將其視為一個“例外”,作為永久性差異,從當年利潤總額中剔除,不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以后也不用再補交稅款。

  投資方當年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投資收益)×投資方所得稅稅率。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投資方所得稅稅率大于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即以后實際分回利潤時需要交稅,則將其列為時間性差異。具體處理時,先從利潤總額中剔除該項投資收益以計算當年的應納所得稅,再計算應補交稅款,作為當年所得稅費用,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作為一項納稅負債。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偻顿Y方當年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投資收益)×投資方所得稅稅率。其中,投資收益=被投資方年報凈利潤×所持表決權資本比例。 ②應補交稅款=被投資方年度分配預案中分配現金股利總額÷(1-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投資方所得稅稅率-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

  借: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應補交稅款),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當年應交所得稅)。

  該項遞延稅款要待到實際分得利潤時(往往已到第二年)才需上交。

  二、實際分回利潤時的會計處理

  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預案要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后才能得以實施,而股東大會批準的最終方案可能對預案作出修改。因此,實際分回利潤時,根據股東大會批準的最終方案與分配預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實際分配方案與預案相同,則,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同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2.實際分配方案與預案不相同,則應計算差異部分應多交或少交的稅款。根據配比原則,多交或少交的稅款所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應由實現利潤的那一年承擔,而不能由實際分得利潤年度承擔,所以應調整實際分得利潤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潤。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賹嶋H分得利潤大于預案利潤,應多交所得稅款=(實際分回利潤-預案利潤)÷(1-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投資方所得稅稅率-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

  借:遞延稅款,期初未分配利潤(應多交所得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該項投資分回利潤應上繳的所得稅)。

  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分回利潤-預案分回利潤)。

 、趯嶋H分得利潤小于預案利潤,應少交所得稅款=(預案利潤-實際分回利潤)÷(1-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投資方所得稅稅率-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

  借:遞延稅款;

      貸:期初未分配利潤(應少交所得稅款),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該項投資分回利潤應上繳的所得稅)。

  同時,轉回去年多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長期股權投資(預案分回利潤-實際分回利潤);

      貸:應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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