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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產品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一)

2006-10-13 14:56  【 】【打印】【我要糾錯

  視同銷售是指企業(yè)或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一般來說,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并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提增值稅,同時結轉產品銷售成本。而用“”產成品“與有關科目直接對轉是錯誤的。

  具體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是: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是:

  (1)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2)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是:

 。1)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yè)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2)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yè)務節(jié)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guī)定留歸企業(yè)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案例]

  [案情說明] 芳賀(四川)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系白酒生產企業(yè),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3年發(fā)生以下業(yè)務。

 。1)2月份發(fā)生用自產A牌大曲酒3000箱共計18萬元兌換高梁180噸,原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 18

   貸:產成品——A牌大曲酒 18

  原始憑證為高梁入庫單和A牌大曲酒出庫單。

 。2)3月份將B牌白酒900箱計4.5萬元分給本廠職工,未計提增值稅。原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福利費 4.5

   貸:產成品——B牌白酒 4.5

 。3)4月份發(fā)生將A牌大曲酒200箱計1.2萬元,無償贈送某單位。原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yè)處支出 1.2

   貸:產成品——A牌大曲酒 1.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要求解答] 根據相關稅法的要求,調整上述芳賀(四川)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會計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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