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銷售抵賬貨物行為不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因此,應對其銷售額,按簡易辦法即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 某廠生產汽車制動泵,無汽車經(jīng)營權,但欠賬方愿用1輛汽車抵頂欠款,該廠同意并收到該輛汽車。對方原欠款117000元,該輛汽車作價110000元,余欠7000元,對方以銀行存款支付。該廠將收到的汽車銷售出去,開普通發(fā)票,銷售額為110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當初售給對方汽車制動泵時:
借:應收賬款——××汽車廠 117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收到抵賬汽車時:
借:產成品 110000
貸:應收賬款——××汽車廠 110000
收到對方劃轉余欠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7000
貸:應收賬款——××汽車廠 7000
將該輛汽車售出(采用商業(yè)匯票結算)時:
借:應收票據(jù) 1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377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