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2] 天華廠將自產的甲產品和委托加工的丁產品作為應付利潤分配給投資者。甲產品售價為60000元,委托加工丁產品沒有同類產品售價,委托加工成本40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甲產品應計銷項稅額=60000×17%=10200(元)
乙產品組成計稅價格=40000×(1+10%)=44000(元)
丁產品應計銷項稅額=44000×17%=7480(元)
借:應付利潤 105768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60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4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68
6.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按財務會計制度分析,并非銷售活動,不計入有關收入類賬戶。應稅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其應稅銷售成立、發(fā)生納稅義務并開具普通發(fā)票的時間為移送貨物的當天。按所用貨物的成本與貨物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之和,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福利費”等;按所用貨物成本,貸記“產成品”、“原材料”等;按應納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若購進貨物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購進時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因購入已成消費品進入最終消費領域,因此,不作視同銷售。
[例7] 企業(yè)職工俱樂部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空調器5臺,生產成本8000元/臺,售價10000元/臺。作為職工福利,發(fā)給職工抽油煙機400臺,生產成本200元/臺,售價250元/臺。作會計分錄如下:
應納增值稅額=5×10000×17%+400×250×17%
。8500+17000=25500(元)
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5×8000+8500=48500(元)
應計入福利費的金額=400×200+17000=97000(元)
借:固定資產 48500
應付福利費 97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產成品——空調器 40000
——抽油煙機 80000
年終調賬時,按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7.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這類業(yè)務并非銷售活動,因為企業(yè)并未獲得經濟利益,但按稅法的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原因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費等的“進項額”、購買貨物中的“進項稅額”已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了,若不視同銷售,企業(yè)就會占國家的便宜;買賣雙方若互相“贈送”,國家將無法收稅。因此,這類業(yè)務要視同銷售計稅。其應稅銷售成立、發(fā)生納稅義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時間為移送貨物的當天。按所贈貨物的成本與所贈貨物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之和,借記“營業(yè)外支出”;按所贈貨物成本,貸記“產成品”、“原材料”等;按應納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8] 天華廠將自產的乙產品無償贈送他人,生產成本9000元,售價11000元。將購進的A材料400公斤無償贈送他人,該材料計劃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異率為-2%。作會計分錄如下:
乙產品應計銷項稅額=11000×17%=1870(元)
A材料實際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應計銷項稅額=11760×17%=1999.20(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 24629.20
貸:產成品 9000.00
原材料 117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8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