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即原作者李文)認為應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記賬憑證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1)對能全面反映每筆經濟業(yè)務活動情況的原始憑證,應按自然張數計算;
(2)對不能全面反映每筆經濟業(yè)務活動情況,需要附件進行補充和說明的,應在原始憑證上注說附件張數,并將其粘貼在一起,附件不計入原始憑證張數;
。3)對某類或某些原始憑證利用自制封面已進行匯總的,如差旅費報銷單、支出匯總審批單等,其封面已對所反映的經濟業(yè)務活動綜合說明,對所附憑證張數也已注明,所以,它們應作為一張原始憑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