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租賃會計的核算原則:
1、對承租人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是:
。1)在經營租賃中,承租人是為了滿足經營上的臨時需要而租入資產,不涉主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問題,也沒有購置租賃資產的特殊權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資產不能作為本企業(yè)的資產計價入賬,也不折扣,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應在租賃期限內均衡地計入費用。
2、對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是:
(1)經營租賃用的資產應區(qū)別自用的固定資產,單獨進行核算;
。2)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維修費應比照自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的會計方法處理;
。3)經營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單獨核算,但經營租賃資產的修理費在“營業(yè)費用”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經營租賃的賬務處理原則:
1、對于經營性租入的資產,不作為企業(yè)自身資產,不列入企業(yè)資產賬內,也不提折舊。
2、租金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賬戶;
3、租入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當期費用。
4、由承租人負擔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列入各期費用,租賃期在一年以內的記入“待攤費用”賬戶,租賃期超過一年的,記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